备考广东专插本法学类的同学来说,民法是必考科目,但是很多同学们记住的知识转眼就忘了,那么针对这种情况,同学们应该如何突破呢?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2023年广东专插本民法真题练习吧。
【考点】法人的设立与分立;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
1.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,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,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。则()
A.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,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
B.该协议效力待定,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
C.该协议有效,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
D.该协议无效,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
2.甲公司因业务发展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,双方约定原欠乙公司100 万元债务由丙公司负责偿还。后因丙公司无力偿还,发生纠纷依法该笔债务应如何偿还( )
A.由丙公司偿还中
B.由丁公司偿还
C.由丙公司和于公司负连带责任
D.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按份责任
3.育达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。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100万的机器设备买卖合同,现分公司因拖欠货款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。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
A.买卖合同有效,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
B.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,又无育达公司的授权,买卖合同无效
C.合同有效,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育达公司承担
D.合同有效,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育达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
参考答案:
【答案】1.A
《民法典》第67条规定:“法人合并的,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。法人分立的,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,承担连带债务,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
该协议在对外效力上应为效力待定,对甲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并非当然有效或无效。而在对内效力上,由于该约定是在乙、丙两公司之间内部分担,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所以该协议对乙、丙两公司而言具有约束力。据此,选项A是正确的。
选项BC是错误的。该协议的对外效力是效力待定,依据甲公司债权人是否同意该协议的内容决定协议有效或无效,选项BC.认为协议有效或无效都是错误的。选项D虽然看到了该协议的对外效力是效力待定,但认为“应当”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是错误的――如果甲公司的债权人不同意该协议,则乙、丙两公司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甲公司债权人可以选择任意一家公司或者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责任;如果甲公司债权人同意该协议,则应当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的债务。而且,选项D也没有考虑该协议对于乙、丙两公司的对内效力问题。
【答案】2.C
《民法典》第67条规定:“法人合并的,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。法人分立的,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,承担连带债务,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 因此选项C正确。
【答案】3.C
《民法典》第74条规定:“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,依照其规定。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,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;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,不足以承担的,由法人承担。”《公司法》第14条规定,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。
设立分公司,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,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。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,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,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可见,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公司,前者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,不能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,当分公司不能承担其所负担的债务时,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责任。
后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,可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所以在本题中合同有效,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育达公司承担。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,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,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,因此选项A错误;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,而总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。
但是分公司具有独立的缔约和诉讼能力,因此选项B错误;由于分公司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,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,否则总、分公司就成了平等的民事主体了,因此选项D错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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